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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诅咒或骂夫的祖父母、父母,在宋不过义绝再徒三年,可到了明清,也改成死罪了。所以,请穿越者们千万要注意,这是最严重的离婚条款,其它条款,诸如不侍奉舅姑等犯了七出之条的行为,还有个三不出可以抵消呢,这个可就是所向无敌了,犯了必义绝,没有任何回旋商量的余地。
当然,象许多穿越文中的桥段,您正愁找不到离婚的理由呢,那么这个可以试试,也不用担心不会泼口大骂怎么办,你只需骂丈夫“畜生养的”或是“狗娘养的”,这就是骂舅姑了,须义绝。
2、私房钱能不能有?
宋代的子孙还是幸福的,在宋仁宗景仁四年之前和从前历代一样,子孙不能有私房钱,就是一个户头里面,所有人挣的钱,都归家长所有,敢藏私房钱,就把你徒三年。
这中间,只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媳妇们的嫁妆,媳妇的嫁妆虽说登记在家长名下,但列的明明白白,嫁妆及其衍生物是媳妇的东西,使用处置权在媳妇,分家时也不能算在家产里面,宋代谋夺媳妇嫁妆可是大丑闻,也会直接导致没人敢把女儿嫁过去。
因为这一条规定,在景佑四年之前,很多大家族的子孙想藏私,就把挣来的钱归到媳妇嫁妆衍生物里去,这么一来,这钱就堂堂正正留在自己这个小家庭里面了。
但从宋仁宗景佑四年开始,就不必如此曲线藏房钱了,子孙不得异财这一条有了极其重大的变化,儿孙白手兴家和从仕宦取得的财富,属于个人财产,无须交给家长或父亲了,也不用兄弟均分,也就是说,你没从家里拿本钱,自己从外面筹到本钱、或是空手套白狼挣到钱了,或是你当了官,因为做官得来的钱,这些钱就是你自己的了,这真是一个极其巨大的进步,这种情况在当时叫户同财异。
钱财可以分开,但还是不能分家,祖父母、父母在,不能别籍居住这一条一直没变过,别籍居住就是分家单开户头,这一条对双方都有约束,祖父母、父母如果活着就分家,把子孙分出去单过,祖父母、父母要徒二年,子孙不受处罚,如果子孙要出去,那就得徒三年,徒完回来还得住一块!祖父母、父母在不能别籍,但可以先把财产分了,省的自己死后儿孙为了分家打架,这在宋代叫‘生分’,活着先把家分好,住一个院内,各过各的日子,祖父母、父母一死,直接拆户搬东西就成了。
3、男人真的想出妻就出妻么?
还真不是这样,不光宋人,古人一直对婚姻一直非常重视,“妻者,齐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礼记>中对婚姻的要求,在要求妻从一而终的同时,也要求男子‘终身不改’。宋人对婚姻也是这样的态度,出妻这样的事被宋人视为‘无行’,是极其不道德的事,被唾沫星子淹不死也得淹个半死,如果家族中出了这样的事,也是一种大耻辱,亲戚都会缄口不言,因为太丢人了,实在不愿意提。而且在士大夫的道德观中,助人离婚是一件极伤阴德的事。
<乐善录>里记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叫孙洪的书生进京赶考,路上碰到一对老夫妻骂架,让他帮着写份离婚书,他就帮着写了,进京后收到父亲的家书,说做了个梦,梦见到了一个衙门一样的地方,看到有个登科籍,翻到了孙洪的名字,下面却用朱笔批了一行字,说孙洪于某年某月某日帮谁写过离婚书,为上天所遣,不能过省(就是考不过省试),结果这孙洪真就没考过。由这个故事,可以想见宋人对出妻和助人离婚的态度,帮人写份离婚书,都要搭上功名哪!
再说,婚姻是结两姓之好,妻族一般与夫族相差不多,男子若是出妻,无疑就是断了与妻族的联系,而且极有可能会成为仇敌,家族中一般不能容许这样的事发生。
但有一种出妻,可以不那么被千夫所指,那就是性悍妒的不贤之妇,诸穿越同仁,且记不可传出悍妒不贤的事实和名声。
4、怎么才能离婚呢
古代版离婚有三种情况,一种由男子掌握全部主动权,叫出妻,出妻么,就是妻子犯了七出之条,一纸出妻书送回娘家,但出妻还有三不出,这三不出占上一条,前面的七出就全不管用了,三不出就是: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第一条的意思是妻子娘家没人了,离了夫家没地方吃饭,这个不能出,二是给姑舅守过三年孝的,或是作为承重孙媳给祖父母守过三年孝的,也不能出,三呢,就是嫁给你的时候你或穷或贱,后来你发达了,糟糠之妻不下堂,这是律法规定。
另外说明一下,很多穿越文里出妻,都用七出里的无子为由,甚至刚成亲一年半年的,也敢以无子出妻,唉,谁敢这么出妻,不被娘家人打死,也得被唾沫星子淹死,七出里的无子,是指妻子到五十岁还没生出儿子,这哪是一年两年、三年五年的事!
第二种叫和离,和离就是双方自愿离婚了,一般是由女方提出的,男主提出就是出妻了。和离在宋代非常少见,也非常不容易。
第三种叫义绝,这种是由官府出面判定的强制离婚。刚才咱们说的那个诅咒、骂夫的祖父母、父母,就得义绝。义绝还有其它几种情况,比如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或是杀了妻子的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两人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互相残杀;妻子杀或伤了丈夫的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妻子和丈夫缌麻以上的亲戚通奸,丈夫和妻子的母亲通奸,这个母亲,包括生母、嫡母、继母、慈母和养母;妻子打算杀了丈夫(这个当然要被发现才行);丈夫要将妻子改嫁或是打算卖了妻子。这些都要由官府强制义绝,犯了义绝款,不管夫妇双方愿意不愿意,都必须离婚,没什么好商量的。
宋代<清明集>中记了个案子,一男偏爱生了儿子的妾,妻还没生出儿子,一生气跑回娘家了,岳父想让女儿和女婿离婚,就上门找岔打女婿去了,女婿被岳父打急眼了,当然要自卫还击了,岳父就把女婿告上了公堂,以女婿打他,犯了义绝条为由,要求地方官判女儿和女婿离婚(这老头小闲喜欢,是个疼女儿的),地方官本着当时的道德规范,却和了稀泥,训岳父:“既以女择婿,何必逐婿?”,训回娘家的妻子:“既委身事夫,何必背夫?”,训女婿最有意思:“妇人不贤,世多有之,顾何责于此辈。”那意思是说,你媳妇是不贤,不过这样不贤的多了,又不是就你媳妇一个,忍了吧。然后下令女婿把那个妾限期卖了,这一个案子,若在宅斗文中,这妾就是先全盘赢再全盘皆输,连人都输进去了。
此种判法,在当时是可以作为典范的,从这个案例也可以看了小妾地位之极下,真就跟货物一般。
5、想再嫁怎么办?
想再嫁,那就嫁吧。
很多人凭直觉,认为古人自始至终都极其反对妇人再嫁,好象就唐好些,其实不是这样,宋代妇人再嫁是非常非常正常的现象,年青妇人恢复单身了,亲朋好友都会想方设法让她再嫁,重寻另一段幸福婚姻。
这从很多名人的经历就能看出来,比如李清照,就改嫁过,改嫁后发现不是良人(这当然啦,能比得上赵明诚的人哪有啊),就又想办法离婚了;比如陆游的前妻唐婉,改嫁后嫁的还是宗室子弟,顺便说一句,在陆游和唐婉的悲剧中,小宋觉得最不是东西的不是陆游他娘,而是陆游,原因有二,一是按当时的伦理,陆游这么到处宣扬他娘是个恶婆婆,强逼他出妻如何如何,不管真假,这般行为就是大不孝,二是你出了妻,老早就另娶佳人了,人家唐婉也改嫁了,和赵士程过的好好儿的,你非得写什么钗头凤,逼死了唐婉。要是真爱,看到唐婉过的好好儿的,不应该悄悄儿的替她高兴么?怎么反倒难过成那样鬼样子了?倒是赵士程,唐婉死后没有再娶。陆游可是幸幸福福的活到八九十岁,儿孙满堂。
还有做人楷模范仲淹,范母早年带着他改嫁给一家姓朱的,范仲淹也跟着改姓朱,中举成名后才改回姓范,范仲淹从不以母亲改嫁和自己曾姓朱为耻,逢到有推恩的机会,多数时候是给朱家人。范仲淹还规定族里:“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这个规定有意思吧,嫁女比娶媳妇给的钱多,说明当时嫁妆重要哪,女孩子没份好嫁妆不行,女子再嫁还给二十贯,可男子再娶就拿不到钱了,可见当时对妇女再嫁的态度,再嫁还有钱拿,这明明是鼓励哪。
还有王安石,他儿子‘少有心疾,逐其妻’,就是有神经病,把媳妇赶走了,王安石就重新备了嫁妆,好好给媳妇重新挑了户人家嫁了,这事不算什么,关键是,王安石推新法得罪的人多的很,无数人攻击他,可从来没有人拿他嫁儿媳妇说事儿,可见当时的社会风气,再嫁不是丑闻,而是非常非常正常的事儿。
就是那个提出著名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程颐程老夫子,他爹热心的操办外甥女再嫁的事,还被他写在家传中大力赞扬,他自己的侄儿媳妇改嫁也就改嫁了。他反对再嫁,可也没反对到不得了的程度,而且,程老夫子在反对再嫁的同时,也反对再娶,程老夫子极尊古礼,认为“大夫以上无再娶礼。凡人为夫妇时,岂有一人先死,一人再娶,一人再嫁之约?只约终身夫妇也。,但自大夫以下,有不得已再娶者,盖缘奉公姑,或主内事尔。如大夫以上,至诸侯天子,自嫔妃可以供祀礼,所以不许再娶也。”这种观点,我不再嫁,你也不能再娶,想来现代人也能接受吧。
宋代人对妇人再嫁的态度很让人满意吧?您要是到了宋代,真感情不合,家门不协,还是可以想法子离婚再嫁一个的。
6、妻与妾
宋代一来经济极度发达,二来文人地位高,文人么,自然都是浪漫的,所以妓和妾这两个行业都相当发达,宋代富裕些的男人没有妾的极少,好在宋代厚嫁成风,妻子手里有嫁妆,又执掌家务,还是有几分凭借的,穿越到宋代的女孩子要好好打点起精神,认真对待妾这个重大问题。
宋代没看到有贵妾、贱妾的说法,只分妾和婢,妾高于婢,婢女可以升为妾,但妾无论如何不能升为妻,但妾可以从朝廷得到诰封,比如梁红玉,就是韩世忠的妾,因为太能干了,得了安国夫人的诰封。诰封归诰封,宋代的婢和妾还是没有半分人权,比如主人强奸婢女就一点罪没有,但有一条,男人若和自己父亲或祖父‘宠幸’过的婢或妾发生性关系,就是犯罪,列入十恶中的第十条,叫乱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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