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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第2页)

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产权不明晰,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而国有企业的产权就是不明晰的。它名义上是“全民”的,但哪一个公民真正觉得哪个国企是属于自己的?说是政府代表国家和全民经营管理国企,但政府怎么可能去经营企业呢?只有聘任几个经理人去打理。但问题是给经理人多大权力呢?给多了,与经理人的身份不对称;给少了,经营管理没法做。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透露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国资委竟然没有国企的收益权。发生这种荒唐的事情,根源其实就在于产权的不明晰。实际上,国企的所有者处于缺位的状态。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产权是绕不过去的。?

从政府的职能角度讲,政府的角色是“守夜人”,它的职能应该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而现在,中国的大企业大都是国有的或国有控股的,政府仍然主导着国民经济及其资源的配置。即使是在很多一般性的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也在扮演着主角。?

从效率的角度讲,国有企业也无法与私营企业相比。经营机制不灵活、激励机制不合理……这些早已经被无数的事实所证明。而*竟然说“国企的效率高”,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国企的改制确实出了很多、很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正视、不解决,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甚至会毁掉中国的改革。因此,政府必须正视这些问题,并采取切实的措施,坚决遏止瓜分国资等非法行为。不过,问题的严重性,并不能改变问题本身的性质。尽管国企改制中的问题非常严重,但都是操作中的技术性问题,而不是原则性、方向性的问题。国资流失等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中国法治的不完善。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靠完善法制、加强监管,使国企改制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进行,而不能因噎废食。?

总而言之,我个人认为,*之“是”,是他指出并批判了国企改制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之“非”,是他从根本上否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其“是”是微观上的、现象性的,其“非”是宏观上的、根本性的。

写作心得

这是一篇争议性的选题。这篇文章发表于2006年1月,当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及其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非常激烈。国企改制的MBO该不该搞?“国退民进”式的改制方向究竟对不对?……由于*的“煽风点火”,民众对国企改制的怀疑和不满日益严重,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也面临着中途夭折的危险。由于一些主张坚持市场化改革的经济学家(比如刘吉)经常站出来为国企改制辩护,因而也受到了舆论的强烈质疑,“经济学家”甚至成了一个饱受嘲弄的群体。总之,在当时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关于国企改制以及*的是是非非波及理论界、企业界甚至社会各界,其影响之广泛甚至可以与当年的“真理标准大讨论”相提并论。对于这样的争论,评论者理应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新闻评论界,我可能是旗帜最鲜明也是最早站出来反对*的人。这篇文章在《中国青年报》以及个人博客上发表后,新浪、搜狐、腾讯、凤凰等各大网站都把此文推上了首页,叶檀等著名财经评论家也跟进声援,关于*及其国企改制的争论进一步升级,但此前*被神化、舆论“一边倒”的局面开始有所扭转。可以说,这篇文章充分体现了“意见领袖”对舆论的影响力。

监所里的监控设施为什么总是“坏”

一名在延安监狱服刑的犯人史某,入监时体检健康,服刑近一年中身体健康状况一直正常,从无就诊看病现象,且改造表现良好。然而,2009年3月6日,这名46岁犯人在没有任何前兆的情况下死在了监狱的监床上。家人在太平间里看到史时,发现史脖子上有异样痕迹,全身多处出现连片紫红斑,但监狱方认定为正常死亡。史妻在与监狱方谈判时,曾多次提出要查看当晚号子里的监控录像,监狱方称没有监控。(据2009年3月24日《华商报》)

又一个生命在被收监过程中消失了。这是2009年以来经媒体报道的至少第三起发生在监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前二人分别是云南“躲猫猫”事件中的李荞明和陕西丹凤县一高二女生遇害案中的徐梗荣。这三个人不仅都是非正常死亡,而且案发中存在一个共同的现象,那就是:都没有死亡现场的监控录像——要么是监控设施“坏了”,要么是“没有”监控设施。

现场录像是最具证明力的证据。在曾震惊全国的哈尔滨“六警察殴死林松岭”案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发案酒吧的监控录像。“录像”就是最直观的“真相”,它可以为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最有效的保障。为了预防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也为了避免司法人员受到无端的怀疑,国家规定公、检、法的羁押、审讯、庭审等场所都要安装监控录像。然而,每当犯人(嫌犯)死亡等恶性事件发生时,偏偏都看不到监控录像的踪影。

监所里的监控录像为什么总是“坏”?案发现场的监控设施真的坏了或者没有监控设施吗?外界无从知晓。在“躲猫猫”事件中,看守所开始说公众无权调阅监控录像,后来又说监控摄像头坏了。这种“前后不一”以及最终的调查结果都说明,看守所很可能撒了谎。

道理明摆着:如果犯人(嫌犯)是因办案人员玩忽职守而死或者是刑讯逼供致死,那么羁押方或办案人提供现场录像就等于“自证其罪”——这是任何“理性”的人都不会做的。对自知难辞其咎的羁押方或办案人来说,最理性的选择就是说录像设施坏了或者说现场没有安装监控录像;如果羁押方或办案人更有“远见”,他们还可以“避开”摄像头,即选择没有监控的地方刑讯逼供。反正羁押或办案现场都是与世隔绝的,有没有监控设施、是不是“坏了”,外人即使怀疑也无法拿出证据。因此,让玩忽职守或刑讯逼供的羁押方和办案人拿出现场的监控录像,在理论上就是不可能的。

很显然,这里存在制度上的漏洞。那么,如何弥补这个漏洞呢?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行“侦押分离”制度;二、切实落实“律师到场”和“现场监控”制度,即审讯时必须有律师在场、讯问现场必须有监控设施;三、在没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羁押方或办案人负举证的责任。如果羁押方或办案人拿不出证据,那就作出有利于对方的判决。

写作心得

这是一篇着眼于“普遍性”的选题。虽然三起非正常死亡事件都是(或曾经是)关注度很高的新闻事件,但此文不是就任何一起事件发表评论,而是从三起事件中总结出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并就此进行探讨。

这种选题不是一时或偶然能够发现的。只有长期关注某一类事件,才能发现这种普遍性是否存在。那么,怎么样才能算是“普遍”呢?从来没有什么标准。不过,俗话说:“事不过三。”我认为,如果连续发生三次相同或类似的事件,那就可以认为构成了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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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的“星期五现象”

2006年12月15日,贵州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杨广生通过新华社公布了兴义县县长文建刚遭灭门案的侦查结论:犯罪嫌疑人曹辉谋财害命,现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

杨广生叙述的曹辉作案经过与上次兴义县公安局的说法并不一样。他虽然也回答了一些疑点,但显然在避重就轻,一些关键的疑点他没有解释,比如作案现场的金表和金项链等贵重财物为何没有被拿走,案发当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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