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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1页)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人资两合性。有限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有限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2)封闭性。主要表现在,公司只能在股东内部筹集资本,而不得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证明股东出资的凭证是出资证明;股东的出资不得随意转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一般无须向社会公开等。(3)股东均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股东没有最低人数限制只有最高人数限制。(5)公司设立的程序较简单。(6)组织机构设置灵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26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准则的重要文件,不仅对章程的制定者、通过者(即股东)有约束力,而且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工以及和公司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有约束力,带有公司自治法的性质,相当重要。有限公司章程应依法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在股东签名盖章后对股东发生效力,而对外正式生效则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通常应有地名、字号、经营业务和法律性质组成,公司名称中要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应依法确定,受法律保护。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保证对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对外发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所必需的。

5.有公司住所。生产经营场所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公司住所”。公司的经营场所可以有多处,但其住所只能有一处。公司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是确定公司住所的依据。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程序

1.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法律、法规规定要经政府审批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办理这一手续。经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名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订立公司章程。

3.必要的行政审批。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前办理审批手续。

4.缴纳出资、验资。股东以货币缴纳出资的,必须将货币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而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则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并由法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出具验资证明。

5.办理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公司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登记,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实际对公司出资,以出资为基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享有相应权利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既可是我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股东会议权和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分取公司红利的权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转让出资和优先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的权利;公司终止时,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依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出资填补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发现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时,则该股东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对该股东补交出资负连带责任);公司设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转让出资必须依法或者依公司章程进行的义务;退还款项的义务(即公司在未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负有退还款项义务);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义务;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2.股东会的概念及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它是公司非常设的意思形成机构。股东会对内不执行业务,对外也不代表公司。

3.股东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及议决事规则。股东会会议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首次会议是有限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是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在定期会议间隔期中,为解决公司遇到的紧迫事项而由有关人员提议召开的不定期会议。据《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除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外,设立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则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15日以前应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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